昌吉市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章,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撰写昌吉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昌吉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撰写昌吉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昌吉市的重点区域、重点水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 昌吉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有毒化学品、辐射、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
(三)监督管理昌吉市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昌吉市境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珍惜频危物种保护工作;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昌吉市重点流域、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昌吉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的行政稽查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发布昌吉市环境质量公报;参与编制昌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负责昌吉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和规范工作;组织对昌吉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七)组织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
(八)组织昌吉市环境保护、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指导和推动昌吉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组织环境监察对昌吉市辖区环境污染进行检查、指导; 监督环境监察制度的执行和组织规范工作。
(十)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沙漠化防治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二)组织开展昌吉市环境保护各级各类达标先进工作,并负责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十三)组织开展昌吉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评选文明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考核和绿色社区、学校以及优美乡镇的创建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昌吉市辖区内所有饮食娱乐行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建筑安装工地、医疗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昌吉市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昌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吉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