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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1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昌州党发〔2011〕47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国资委),是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自治州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州党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培育发展社会功能性、公益性等国有经济的职责,提升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向自治州公共服务领域、传统优势产业、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集中。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和落实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和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研究拟订自治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途径,指导、推动国有经济向自治州公共服务领域、传统优势产业、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集中,提升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负责指导、审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和授权范围内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所监管企业领导任期经营目标、考核标准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推进自治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联合、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六)按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董事,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九)组织实施州本级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转让交易、资产统计、绩效评价及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州本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流失查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依法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县市人民政府、州本级管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负责指导、推进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覆盖面和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十三)承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国资委机关列行政编制1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实行党政交叉任职,副书记兼纪检书记),科级领导职数5名。
自治州国资委机关列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置昌吉回族自治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自治州国资委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科级,核定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主要任务是:承担自治州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州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自治州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州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自治州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自治州国资委与自治州财政局的关系。
自治州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自治州财政局的监督;自治州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自治州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拟订征求自治州财政局意见;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自治州所属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自治州国资委按预算管理办法拟订提出建议计划,由自治州财政局审核纳入州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批复并监督实施;自治州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纳入州级预算和国库管理,建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其投入使用由自治州国资委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预算批准实施后,自治州财政局负责监管,条件成熟时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全州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自治州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支出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接受自治州财政局的监督。
(四)州国资委与州经信委的关系。
州国资委研究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州经信委配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时间
冬季作息时间(北京时间):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作息时间(北京时间):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负责人:袁新泉 电话:0994-2524637
办公地点
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1号
咨询电话:0994-2267806
办公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
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室负责人:张静(兼),联系电话:09942524056。负责机关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规范性、政策性文稿的审核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监管业务性课题的研究工作;负责党委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