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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7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查、调处自治州内土地、草场、矿产、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订自治州有关政策措施,合理配置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治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治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自治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自治州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自治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州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自治州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治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研究拟定自治州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县(市)、园区依法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各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承担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上报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园区城乡规划审批、实施、修改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自治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治州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自治州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自治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州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对自治州范围内实施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州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自治州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拟订自治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全州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自治州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承担自治州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察活动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自治州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自治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自治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自治州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治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州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调查处理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和协调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列行政编制29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列机关工勤编制3名。
第五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昌吉市建设路106号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第八条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王振明
联系方式:0994-2348914
咨询电话:0994-2267806
办公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负责人及政务服务咨询电话,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王新成,联系电话:2345213。承担自治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