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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做好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的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综合协调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的情况,对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的供给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四)研究提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方向,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编制、下达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的管理、组织协调与检查验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建设项目稽查工作;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上报和建设期间的协调、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研究提出本区产业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定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导向和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战略储备工作。
(六)统筹本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本区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金融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等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八)按照《价格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经市授权由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价格信息;负责《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定期组织《收费许可证》年审;监督坚持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等行为。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粮食政策,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草案),确保粮食安全;受上级粮食管理部门委托对粮食的质量、安全及卫生进行监管;对储备粮轮换、粮食的收购、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式,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对粮食基建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汇编各类粮食统计会计报表;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管理。
(十)制定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质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研究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对国防经济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坚持和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以军事需求为目的的国民经济实力调查,提出战时动员措施等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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