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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市人民防空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人防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监督指导全市重要经济目标拟订和落实各种保障方案;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落实工作。
(三)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拟订落实防空袭计划方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地域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人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组织实施防空袭警报试鸣,组织人民防空专项演习。
(四)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执行国家、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五)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 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及无线电台使用与管理。
(六)指导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负责公共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拟订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组训计划并督促落实;建立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发展工作。
(八)负责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装斗争。指挥群众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行灯火管制;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在战时和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各级领导开展组织指挥提供场所。
(十)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拟订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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