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照护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相应配套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全市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设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执行医保支付的医药服务价格、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及时监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并向上级报送。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上级报送。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长期照护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制定本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工作;指导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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