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有关办法、制度;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
(六) 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九)拟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慈善工作,监管慈善行为,指导社会捐助;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一) 拟订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 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牵头拟订对口协作扶贫计划、重大政策措施并督导考核,指导各区开展协作扶贫工作。
(十四)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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