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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以及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意见;领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社团的侦控和基础调研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破和缉毒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骚乱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和管理。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院校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访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九)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程;指导监督全市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十)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管辖依法办理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执法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办理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指导和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服和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工作;指导林业公安机关业务工作。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等工作规划,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五)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承办克拉玛依市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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