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协调各区县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划;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博士后服务管理;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和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网络管理科)。
(三)事业管理科。
(四)工资福利退休科(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养老失业保险科。
(六)工伤保险科。
(七)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
(八)劳动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九)信访办(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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