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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沙依巴克区机构改革方案》(鸟党办发[2019]11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沙依巴克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沙党发[2019]8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优化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市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考核;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会办公室的目常工作。
(四)组织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则和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的办理流程;负责对进驻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考核。
(五)受理和被实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协调配合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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