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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简称区医保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待遇规定,拟订本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
(三)落实本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本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初审。落实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本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对涉及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落实本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
(七)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相关业务的审批、参保登记、医疗费用审核等经办管理业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落实本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八)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本市公费医疗政策,承担辖区内中央在京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组织本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医疗救助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保局负责组织落实本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区级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标准规范,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3.与区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医疗保障水平。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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