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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开展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及管理。
(四)牵头建立本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合落实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组织区委、区政府值班安排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本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析和预测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筹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协调本区社会救援力量。牵头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本区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本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本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本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二)承担本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制定本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参与落实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六)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十七)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八)归口管理区地震局。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区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本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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