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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简称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区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依法治区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区委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负责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等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
(三)承办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者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协调区政府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工作出具法律意见。承办本区规范性文件编纂、清理工作。组织承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组织、承办区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担区政府和本局行政复议接待、咨询及案前调解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本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监督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拟订本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本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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