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宣传、应急、后勤和扶贫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工作。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文件备案、评估、清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法规研究。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协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建设工程或设施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申报事项的受理登记、程序性审查、分发送批、跟踪催办工作,负责有关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局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三)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保障专项规划、政策、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或设施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分配、退出、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住房保障统计工作。
(四)住房发展改革科。
拟订人才安居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补贴的资格审核和标准调整。核准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方案。负责管理市属公产房。负责处理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审核住房基金的提取。参与编制住房发展规划。
(五)房地产市场科。
拟订住房发展规划、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房屋交易管理,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监控房地产市场动态。依法调查处理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
(六)物业管理监管科。
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及制定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统筹监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七)公用设施建设科。
编制市政、燃气及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工程或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和公共标志标识建设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燃烧器具维修安装资质许可。负责局承担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中公用设施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统筹海绵城市建设。
(八)城乡建设科。
编制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局承担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中城乡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
(九)建筑市场科。
拟定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制定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或设施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施工许可以及易地修建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负责建设工程或设施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和管理专业代建机构。
(十)招投标管理科。
制定建设工程或设施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或设施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监督建设工程或设施招标代理活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建设工程或设施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勘察设计科。
拟订工程或设施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发展规划及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
(十二)质量安全科。
制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或设施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结建武人防工程或设施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即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或设施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或参与工程或设施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建筑科技发展科。
拟订建筑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工程或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筑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墙体材料革新、绿色建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工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