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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有: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督查科、监测与科技科、自然与土壤科、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管理科、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执法监督科、案件审理科、人事科。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置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排气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防止地下水污染。牵头开展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
6.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审查全市规划环评文件,审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3.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6.有关职责分工。
(1)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制定水质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管,河涌水质监测,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建设;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江河湖库涌渠相关治理工作,包含工程整治、防洪排涝疏浚清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处置、黑臭水体整治成效评估。
(2)饮用水水源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监测、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监管工作。市水务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与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
(3)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市财政局牵头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5)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市渔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责。
(6)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以及实施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7)横琴新区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业务上受市生态环境局指导。
咨询电话:0756-2538500,2538888
办公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与迎宾北路交汇处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020-87532305(非辐射类环评审批)、020-87532136(固废类事项)、020-87531393(辐射类事项)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1楼政务服务窗口全部窗口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45-12:00 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上午8:45-12: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直属机构及各分局联系电话,办公室负责人:邵英贤,联系电话:2218746、2218742(传真)。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邓伟,咨询电话:2155303,政策法规科负责人:黄伟立,联系电话:2155112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各部门业务咨询电话,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位于香洲、高新(区)项目的咨询电话0756-2121402;位于斗门、富山(区)项目的咨询电话0756-2538399;位于金湾、高栏、万山、保税(区)项目的咨询电话0756-2538600(各分局电话):金湾7262215、斗门5538179、高新3621916/3621903、高栏港7718093、万山2219956、富山5659067、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