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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和信息化、促进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和信息化、促进创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和信息化、促进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研究拟订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研究拟订全县促进创业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措施建议,贯彻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五)承担振兴装备制造等产业组织协调的责任;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六)提出企业技术进步的措施建议,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县域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
(八)负责工业企业的宏观指导;指导全县工业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工业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研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十一)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和指导全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办法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办法和措施,参与科学事业费及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十二)提出全县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规划及措施,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协调星火技术密集区、国家火炬计划谷城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十三)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业科技园区和基地建设,协调指导全县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十四)负责装备制造、汽车、轻工食品、纺织服装、新型建材、医药化工、电子信息、资源再生利用等工业行业管理和盐业、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统筹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拟订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规划;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和应用,促进工业领域电子商务和现代化流通体系建设;编制工业信息化的实施计划;推进信息系统集成能力评价工作;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十六)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研究拟订信息资源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政策建议;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资源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县创业发展规划和创业基地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项目、资金、市场、技术支持、劳动用工及人才等创业服务;负责创业培训工作,为企业家和创业者提供政策法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融资投资、经济形势分析等培训服务;负责创业者和企业家权益投诉工作,维护创业者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全县创业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大型创业服务活动。
(十八)制定全县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会通有关部门管理创业发展基金,提出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创业工作进行考核。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拟订全县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在谷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和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职能转变。
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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