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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保康县委常委、副县长罗旭、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陈达云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揭牌。
根据《保康县机构改革方案》,保康县将原工商局、质监局和食药监局的职责,以及县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等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加挂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一条 根据《保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保康县委、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康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发展、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部署、方案,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由县级承担的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心工作。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四)负责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受委托组织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工作;受委托组织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工作。
(五)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拟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活动;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各乡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对地方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负责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全县认证认可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知识产权监管工作。
(十七)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 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全县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减少、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厘清审批职责和审批事项事权,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拟订有关措施制度。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两部门要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文明单位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和督办;拟订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编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票据、资产、装备、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及基层党建工作;承担全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督察、政务督办、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评先表彰;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规股。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普法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组织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负责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综合规划股(12315指挥中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统筹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生产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便利营商政策措施;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登记注册股)。拟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信用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办理各类市场主体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指导商标注册、名标创建工作;依职权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辖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申报,指导信用分类监管和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管理市场主体监管异常名录“黑名单”,信用建设共享平台使用及信息共享等事项;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市场规范监管股。承担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职责,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办上级局委托反垄断调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网络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的使用;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相应规范的制定;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县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县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七)食品安全监管股。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流通、消费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承担生产和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八)药械(化妆品)监管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九)质量计量和标准股。负责全县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推进质量强县和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并实施全县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全县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复审,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开展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县计量授权工作,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协调开展全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工作,管理全县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依法管理计量认证工作,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对全县实验室、认证机构和认证认可活动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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