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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9﹞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是示范区工作部门,为副处级,与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示范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示范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示范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示范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示范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示范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示范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示范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示范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示范区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济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示范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示范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示范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各片区、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发展政策,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协调煤炭行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合作与交流。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省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事故。综合管理示范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九)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水利局、示范区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示范区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示范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水利局、示范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示范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强降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示范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水利局、示范区林业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以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示范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示范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示范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示范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示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片区、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主管示范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示范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监管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五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后勤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和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以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济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保险、机构编制、外事、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上级委托开展消防救援队伍招录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才队伍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库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驻村帮扶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面向公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示范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建立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示范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示范区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机构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示范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七)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监督实施地方性消防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示范区防震抗震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一)煤炭安全生产科。负责示范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合作与交流;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二)政策法规科(事故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系统的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指导监督执法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诚信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规划和科技信息化科。编制示范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改革等工作;负责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审批及相关协调工作;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流程、审批标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应急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党建工作办公室承担。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工作,承担局党委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由副局长兼任),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8名(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名,应急指挥专员1名,总工程师1名,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咨询电话:0391-6633498 ,6633400,监督电话:0391-6835509、0391-6633439、12345
办公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一号楼D区五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0371-65919836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 邮编:450003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后勤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和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各部门联系电话,济源市矿山救援中心负责人:周德强, 联系电话:0391—6701928,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