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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区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本区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本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街道财政预算、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依法组织审计区属单位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区政府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市审计局授权或委托的审计事项。
8.依法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为驻区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驻区部队和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