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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上午,许昌市建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揭牌仪式在区文化中心大楼3楼举行,这是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工作将开启新的征程,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伟峰出席揭牌仪式。
第一条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许昌市建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建安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数据共享。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新机制。
第四条许昌市建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推进全区“数字政府”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放管服”政务服务改革,推进全区“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三)统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
(四)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等。
(五)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区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区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八)统筹全区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和对外合作交流。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
(九)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十)统筹协调服务以第五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5G”)为代表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深化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许昌市建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财务、党建、人事、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电子政务和服务环境股。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汇总和编制区级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以及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发展;组织协调全区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区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承担电子监察工作。
(三)审批改革协调股。负责全区“放管服”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四)数据管理应用股。统筹全区数据资源的归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规范和开放共享,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政务数据对接、认领和反馈制度,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统一信任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大数据平台、身份认证平台等信息安全管理;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外网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区级电子政务应用平台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区级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负责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开展大数据区域合作;负责统筹协调服务以5G为代表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指导5G产业运营公司,推动5G产业规划制定和完善,推动5G产业基金的设立;拟订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规划及措施并推动实施;负责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重点项目布局,提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综合性建议;负责提出5G、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拟订全区5G、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大力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深化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
第六条许昌市建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许昌市建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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