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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焦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构建修武大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数据共享。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新机制。
第四条 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全县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全县“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四)统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
(五)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等。
(六)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九)统筹全县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推动大数据研究、开发、应用和对外合作交流。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
(十)统筹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十一)负责协调、督促“放管服”改革工作,对县政府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文字材料、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息宣
传、财务、人事、机关管理、安全、保密、信访、对外合作交流、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县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二)政务服务股。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以及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发展;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承担电子监察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协调各级各部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承担县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日常工作。
(三)大数据管理股。拟订“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组织拟订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等建设标准,以及大数据归集、储存管理、安全管理、开发和共享应用等技术规范与标准;拟订县级政务信息化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
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汇总和编制县级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评估县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效果;负责全县政务内网建设管理;负责县级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的建设管理,统筹协调县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与管理县级电子政务基础网络;负责县政府政务信息化的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等工作。统筹全县数据资源的归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规范和开放共享,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政务数据对接、认领和反馈制度,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统一信任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身份认证平台等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组织县级政务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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