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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49R2000144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1
网上支付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联办机构
权限划分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行使内容
受理条件 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申请材料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申请料完整并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是否涵盖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依据名称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侨发〔2013〕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章申 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定居证的管理 第十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将《华侨回国定居证》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第十一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应当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回国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申报/收件 1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予以收件 同意收件
受理 1个工作日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
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
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同意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3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同意审批
颁证与送达
发证 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华侨回国定居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件寄送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一、提交材料
(一)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范本下载 --
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拟定居地户主居民户口薄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本人有效护照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住在国中国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房屋产权证(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二)、境外出生的华侨
1 出生证明的原件及翻译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二、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 亲属关系公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出生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结婚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三、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
(一) 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
四、网上申请
(一)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 文本类;电子 范本下载 --
申请材料总要求
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电话:010-8522505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   邮政编码:1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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