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11J2000708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45 | ||
网上支付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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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民委第2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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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展开】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1.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并于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2.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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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件寄送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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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范本下载 | -- |
二 | 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展开】 |
三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 |
四、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
(一)、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 |||||||
1 | 离婚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判决离婚的,离婚文件包括离婚证及已生效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离婚文件包括离婚证及加盖民政部门证明与备案一致用章的离婚协议书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
(二)、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 |||||||
1 |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 |||||||
1 | 收养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