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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思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48号)、《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思委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明区行政审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审批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审批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对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四)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进驻单位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协调。
(六)负责对进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
(七)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和应用推广工作。
(八)指导监督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代办点提供规范便民的行政审批服务,制定规范化工作标准,对提供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
(九)负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监督管理其资金使用情况。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部门工作的建议、议案和提案。
第四条 区审批管理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
第五条 区审批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思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思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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