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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符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汴办文〔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封市祥符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开封市祥符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构建祥符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数据共享。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统筹推进数字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新机制。
第四条 开封市祥符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区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全区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数字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全区“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五)负责全区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制度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区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统筹协调区级部门业务应用工作,负责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项目立项前的相关工作,统筹建设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等。
(八)负责拟订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负责接收、转交、督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做好档案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收集、分析、转化和应用大数据国际标准与规则及国内先进地区创新理念与经验,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性支撑。
(十)统筹全区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服务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大数据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推动大数据研究、开发、应用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相关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开封市祥符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牌子)。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文秘、财务、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各种政策、规章、制度及规划、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深化“互联网+行业”审批便民化等改革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体系建设和完善;负责区级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分析;负责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对全区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的检查、督促和年度考核;做好全区权责清单编制和规范工作;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区政务服务大厅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工作;负责规范全区政务服务行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负责进驻市民之家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比工作,开展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工作;负责对市民之家事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及对网上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的监督;负责市民之家大厅窗口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
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数据管理股。负责大数据发展研究、开展数字城市、政务信息和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全区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区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前审核;负责组织实施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标准,以及大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安全管理、开放和共享应用等技术规范与标准;负责拟订区级政务信息化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统筹全区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
咨询电话:0371-26682872
办公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县府西街140号 邮编:4751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仅限工作日):8:30—12:00,15:00—18:30(夏季) 14:30-18:00(冬季)
咨询电话:(0371)26661011
办公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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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