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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彭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5]7号)和《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彭委发[2015]1号)精神,设立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016年3月7日,根据中共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彭机编[2016]15号),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挂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食药监局)、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牌子。2019年,根据《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彭委发〔2019〕3号)和《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彭机改〔2019〕2号),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并加挂彭州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随同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办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办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促进职责范围内新经济、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企业培育发展。指导推动社会企业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和发展。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办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办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下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管工作。
(十二)承担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关职责。研究分析食品药品产业形势,制定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食品药品行业、企业落实相关产业规划。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等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五)负责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八)负责全市知识产权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负责实施商标、专利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服务全民化等工作。
(二十)负责将发现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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