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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区合一”体制机制优化调整方案》《龙泉驿区机构改革方案》(成经开委办〔2019〕1 号)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政区合一”体制机制优化调整方案和龙泉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成经开机改〔2019〕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牌子,同时加挂成都市龙泉驿区知识产权局(简称区知识产权局)牌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简称为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经开区党工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承担上级机关下放和委托事项;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十二)承担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关职责。研究分析食品药品产业形势,制定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食品药品行业、企业落实相关产业规划。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受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五)负责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八)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指导商标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参与促进全区新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企业发展;指导社会企业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和发展。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二十一)完成经开区党工委(区委)和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经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信局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负责牵头查处流动经营成品油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园外合规生产企业(含个体生产加工经营户)证照发放。
2.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区公安分局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办理。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含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4.与区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负责牵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处置。区卫健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行业发展;负责药品流通、汽车销售(家用乘用)、特许经营的行业发展;负责制定餐饮业的发展规划,指导餐饮业、拍卖业的行业发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药品流通、汽车销售(家用乘用)、直销、餐饮业、酒类等流通市场经营主体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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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各科室联系电话,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人:蒋朝元,职务:科 长,办公电话:028-84860817传真电话:028-84853240,办公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鸥鹏大道238,工作职能:负责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办法措施;拟订并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参与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