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中省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上报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健康、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负责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八)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九)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政策;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
(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落实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组织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健康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协同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七)指导制定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督促抓好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发展。
(十八)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承办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全区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十九)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