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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支持服务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硬科技产业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承担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含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区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开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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