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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生育及其他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市级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按照省、市部署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中、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和市级制定的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实施有关谈判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等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市级制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体系,贯彻落实中、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县医疗保障局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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