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落实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申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八)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强县战略的组织实施,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一)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协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
(十二) 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划入原县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
2、划入原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3、划入县食盐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4、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畜禽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公安局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4、与县投资合作与经济贸易局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投资合作与经济贸易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流通市场经营主体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县投资合作与经济贸易局负责制定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业发展,对全县农贸市场网点建设、提升改造及工程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拟订餐饮服务和药品、酒类、食盐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食盐市场供应管理职责。
5、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各类摊贩和出店经营等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取缔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有流动经营和出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点;负责夜市等餐饮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随意排放油烟、污水、污物、烟尘的整治工作以及烧烤经营者未按要求采用清洁能源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取缔工作。
6、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方面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日常监管,舆情信息上报,重大突发食药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食药品安全监管等市场监管方面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指导配合镇(街)政府(办事处)处置重大突发食药品安全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舆情信息上报及调查处理。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监管所(队)地址及联系电话,稽查队 联系电话:029-82721315 地址:蓝田县玉泉路48号,经检大队 联系电话:029-82721880 地址:蓝田县新城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