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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工作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制订并落实支持服务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行业主体的发展措施;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新兴产业相关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承担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实施鼓励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分类监管。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订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街道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工作;监督实施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标准化激励办法,规范标准化活动;协调参与制订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压缩企业开办、注销程序和时间。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提高我区标准制订的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机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制建设。
5.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十九)职责分工。
1.与区投资合作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流通市场经营主体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和药品、酒类、食盐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区投资合作和商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加工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业发展,对全区农贸市场网点建设、提升改造及工程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拟订餐饮服务和药品、酒类、食盐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食盐市场供应管理职责。
2.与公安长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长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肥料、兽药、畜牧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
(5)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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