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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海事行政审批和非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及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的划定、现场检查和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报告制或定线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含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许可的相关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对辖区引航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碍航物清除工作;参与船舶靠泊安全条件的核定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四)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审核、稽核、稽查工作;负责对辖区代收单位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七)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十九)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局长、党委书记 高利军
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王枫
副局长 王辉
副局长 于波
咨询电话:(022)58876887 传真:(022)58876888 天津辖区海上搜救电话:022—12395 天津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电话:022—58870034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 邮编: 300211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