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质量强省战略、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承担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建立全县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无棣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按授权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县实施标准化战略(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五)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制度。拟订全县药品安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十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实施医疗器械备案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二)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推动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全县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五)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全县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全县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县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县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全县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果品除外)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林产品中的果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检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市应急局委托的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除市应急局委托县应急局行政许可事项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县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7.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8.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全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全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10.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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