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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商标等执法工作。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八)负责统筹协调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镇街发展旅游经济。
(十九)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二十)指导并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指导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建设项目策划等工作;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引导旅游休闲度假。
(二十一)负责本辖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观光巴士、集散场所、自驾服务等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线上线下信息咨询、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引导行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旅游惠民行动,组织实施景观标识、引导标识、服务标识、停车站场、旅游厕所、自愿服务、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和管理;指导辖区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二)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新业态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辖区旅游节庆活动。
(二十三)负责一般旅行社审批;负责辖区内星级饭店、A级景区和旅行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旅游饭店的评定和复核;负责辖区AA以下(含AA)景区评定和AAA以下(含AAA)景区的复核。
(二十四)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辖区旅游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十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依法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旅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六)负责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统筹、协调假日旅游工作和假日旅游数据统计。
(二十七)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八)制定旅游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二十九)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三十)负责《重庆市定价目录》授权范围制定实施辖区内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定价成本的监审及调查工作;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参与协调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综合平衡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管理。
(三十一)负责辖区内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市场价格变动对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十二)按照管辖权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地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网络,爱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矛盾纠纷;组织、指导价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三十三)负责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定。
(三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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