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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灵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灵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食盐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县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指导和监督企业标准化活动。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负责全县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全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药品较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
(二十一)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无证经营以及经营假、劣等不符合质量标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为。查处违反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执行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四)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钦州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宁达兴
党组成员、副局长:韦景泉
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寿升
党组成员、副局长:苏学钊
党组成员、副局长:马隆锋
副局长:梁冬卉
咨询电话:0770-2858098 举报电话(0777)3233522、(0777)12388转01
办公地址: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富民路中段 邮编:53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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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职责及联系电话,办公室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新光路南一巷51号(新光建材市场对面)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宣传、督查等工作。负责扶贫、绩效考评、综治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