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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审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推进审计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审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区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四)向中共三亚市吉阳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依法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下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本级投资和以区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7.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区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
(九)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审核等报告并对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作用。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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