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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拟定高新区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负责全区环境统计、信息和宣传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全区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 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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