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或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依法保障本区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参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3、参与本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区少数民族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民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少数民族人士的服务工作。
4、参与本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5、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6、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搞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
7、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少数民族同胞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8、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民族和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9、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指导宗教团体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促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10、帮助、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11、指导基层的民族宗教工作。
12、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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