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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0 名。设部门领导职数4名,总经济师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委办[2009]9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与其合署,挂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和协调浦东新区新经济组织党的工作职责划至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二)将原相关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划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三)取消已由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市、区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在区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指导中央和外省市在新区设立的规模较大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制定本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本区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根据市、区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编制本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区委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指导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七)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的编制,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适用于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中央和外省市在新区设立的规模较大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组织开展教育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党的宣传、统战工作,贯彻党的统战方针和政策,指导企业党组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
(十三)负责国资委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和任免有关干部。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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