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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14号、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3-5号、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3-5号、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0号、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39号、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925号,邮政编码:114001、114000、114000、114001、114007、114000,联系电话:0412-5838457、0412-5823505、0412-5823505、0412-5501363、0412-5669090、0412-5590006。
分别设立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原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0号、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29号、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建设大道591号,邮编分别为114001、114008、114020,联系电话:0412-5501383、0412-2988805、0412-8965758。
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