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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围绕自治区、拉萨市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市级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方案,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
(四)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五)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审议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依法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作。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协调国有企业党群、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研究拟订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承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推荐、考察、任免等工作。推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规划发展和法规科(企业改革科)。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编制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章程、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人职责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拟订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方案并推进重组整合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关政策,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等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拉萨市国有企业改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统计评价科(财务监管科)。拟订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监管所监管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和财务风险管控。承担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等工作。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重大财务信息公开。统筹协调出资人监督工作,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检查各项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拟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业务工作。
(四)产权管理科(考核分配科)。研究拟订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研究建立企业国有资本运作监管制度,指导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和约東机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业绩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编制16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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