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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统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核算全市及县(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一、二、三产业相关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统一核定、管理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市属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部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点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规范各项统计数据库标准和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开展统计科学交流与合作,协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统计事业经费预算核拨及专项经费。负责统计教育、统计职称考试和干部培训工作。
(二)综合核算统计科。拟订全市统计事业改革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组织执行投入产出调查统计,收集、整理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预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提供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统一管理和审核统计数据的使用。编印《统计年鉴》等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开展新经济统计分析研究。组织开展全面小康、城市、高质量发展等统计监测工作。
(三)工业能源和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分析。负责市县两级能源消费总量核算工作,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开展绿色发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协助开展国情国力调查和各项专项调查。
(四)统计执法监督队(社会和农村统计科)。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统计普法宣传。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指导监督各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工资统计调查、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以及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分析,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五)贸易和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贸易和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体育娱乐等领域的统计调查数据,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分析。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人员编制17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拉萨市统计局是拉萨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统计工作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2、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各类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6、组织各县(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7、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拉萨市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8、依法审批或者备案拉萨市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9、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10、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指导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1、承办拉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891-6958899、0891-6953300
办公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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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30至13:00,下午15:30至18: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30至13:00,下午15:30至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