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州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自治州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自治州级表彰工作,承办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自治州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
(十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维护稳定、“访惠聚”、综合治理、民族团结、“两个全覆盖”、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自治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与自治州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州教育局负责;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