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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拟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建议意见;制定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进驻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共服务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四)负责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电子化系统建设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网络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综合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管理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协调、督促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等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规违法行为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六)负责组织协调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完善。
(七)负责对全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管理相关配套改革事项和措施的落实。
(九)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公文、会务、安全、保密、档案、人事、宣传、财务、精神文明、群众工作、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并贯彻落实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普法教育以及依法行政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性进行审核;承担信访、投诉处理案件的受理、办理、审核、监督执行和对外执法联络工作;组织开展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科。负责政务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承接运行;加快推进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负责受理政务服务投诉,并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建立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协调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驻中心;协调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综合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管理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负责履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工作的规范、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职责,受理和核实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投诉举报;协调、督促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等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规违法行为等相关问题的处理;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及信息上报工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和供应商备选库的建设和管理,对入库评标专家和入库代理机构进行培训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交易目录、交易流程等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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