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查询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是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电话:010-886500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邮编:100820 ;

全部问题
  • 暂无相关问题
    © 2010-202495商服网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澄洺文化 京ICP备18049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