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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扣缴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
1.《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扣缴税款所属期限:填报保险公司扣缴税款的期限。一般为申报填表日期的上月。
3.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税款所属年度:即税款所属的年度
14.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5.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16.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7.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8.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计算减免税额后填报。其余车辆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年减(免)税额填报。
19.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20.减免税证明号:有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填报此项。
21.完税凭证号: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填报车辆完税凭证号。
22.开具税务机关:填报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
23.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如果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无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又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填报(1)是;其余填(2)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