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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6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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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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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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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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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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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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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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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日: 重组业务开始年度: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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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交易类型 |
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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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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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 |
□债务人 |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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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 |
□收购方 |
□转让方 |
□被收购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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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 |
□收购方 |
□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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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合并企业 |
□被合并企业 |
□被合并企业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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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 |
□分立企业 |
□被分立企业 |
□被分立企业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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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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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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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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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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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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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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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组业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没有则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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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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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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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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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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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1.本表为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填报。涉及两个及以上重组交易类型的,应分别填报。
2.“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重组中重组所得超50%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债转股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和(五);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只需填写条件(一)、(二)、(三)和(五)。
3.本表一式两份,重组当事方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4.除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 附 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