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省市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引进外国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确定全市科技重点项目,牵头组织科技攻关、科技开发及推广应用。贯彻执行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承担本行业领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提出全市科技改革及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建议,组织实施并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加强全市基础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本市政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全市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组织和协调全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四)制定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科研单位与科技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
(五)负责全市科技考察、培训、学术会议、科技展览、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保密工作,促进产学研合作。
(六)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技咨询、评价监督等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序发展,推进科技服务体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和农村科技进步的政策;组织农村科技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与推广。
(八)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承担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科研单位的联系,推动科技与人才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科技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的问题,组织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疗卫生方面的科技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宣传、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县区科技工作。
(十)承担科技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智慧城市建设应用及数据采集推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科技扶贫工作。承担贫困地区科技推广、示范工作。组织选派“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服务。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