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科技发展环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教兴市及科技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申报科技攻关、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国家、省科技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统筹规划科技事业的基本建设;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四)负责高新技术、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认定后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
(五)组织科技力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所、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综合技术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编制和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市属科研所的重点科研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
(六)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制定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七)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全省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的管理工作;管理审核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免税事宜;负责规划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审核市属全民所有制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申报;审核管理民办科研机构。